摘要

考察国际经济法的内涵性质可知,与国际商法和国际公法不同,国际经济法的根本作用在于通过规范国家的经济主权行为来保护各国公民的经济权利;但同时,国际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也必须具备一定的弹性,以防止其成为强国侵犯弱国主权的工具。结合国际法学界对国际经济法和国内经济法关系的论析,指出目前国际经济法一元论和二元论学说都不能满足构建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客观需求。国际社会必须构建国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之间的沟通机制,并通过政策平衡来最大化地实现国际与国内的双层经济偏好。

  • 出版日期2014
  • 单位南开大学; 天津外国语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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