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9月1日,昆山市公安局和检察院先后发布公告,8月27日发生的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消息甫一公布,迅速赢得舆论一致赞赏。对于海明正当防卫的司法认定,消除了此前公众对案件走向的忐忑不安。公告文本不算长,其大篇幅援引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认为"本案中,死者刘海龙持刀行凶,于海明为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对侵害人刘海龙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为,

  • 出版日期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