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理念,以及新国家安全法"维护国家安全,保障人民赖以生存发展的大气、水、土壤等自然环境和条件不受威胁和破坏"的法律规定出发,针对水土保持法施行过程中的水土流失证据法律认定机构缺位、水土流失刑事及民事责任行为判定及量刑标准存在短板、水土保持执法和公安执法未能有效衔接等法制建设问题,以环保部的做法为鉴,提出了完善水土保持法制建设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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