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仲裁民间性与司法性的结合,保证了其灵活性、专业性、快捷性与独立性。劳动争议的特殊性与对其的处理体制需要迥异于一般性民商事仲裁与诉讼程序并不具有理论与逻辑上的必然联系。在其他国家(地区),仲裁基本上被适用于利益(集体)争议的解决而不适用于权利(个人)争议,并遵循一般仲裁的基本原理。而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仅仅只是权利争议的处理程序,并背离了仲裁程序的基本属性而具有突出的强制性特点。对我国珠三角、长三角劳动争议多发城市的调研也能印证上述理论与制度实施的困境。未来我国劳动争议仲裁的改革,要么"回归"仲裁本性,建立"或裁或审"的裁审体制;要么变革其为准司法程序,建立"一裁一审"的裁审体制。

  • 出版日期2016
  • 单位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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