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处理轻微危害行为时,中国采用立法模式,通过量的要求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此即立法定性又定量模式;日本采用立法定性、司法定量模式,将量的判断委之于司法处理。不同的处理模式,与两国自身法文化传统、犯罪概念、犯罪构成理论、法律体系等密切相关。两者各有利弊,在分清优劣基础上,完善中国轻微危害行为处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