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应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劳务等非货币财产出资;对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为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宜规定一个最低资本限额,以保护交易安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的归属,应考虑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构成的不同类型分别加以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可考虑实行"一社两制",即对外来资本实行按出资额分红,对农民成员则实行资本报酬有限、按交易额分配盈余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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