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作社是个体为改变生存竞争弱势地位和实现自身发展而联合起来进行互助合作的组织,社员集体的弱者互助合作本质决定了其会产生不受公权力专横干涉、不受外部资本控制、与同类弱势群体互助合作以及获得政府帮助等独特的利益诉求。合作社只是法律拟制的主体和社员集体的代表者,尽管合作社与其社员集体的利益诉求有一致性,但作为无差异市场(民商事)主体一员的合作社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产生社员集体那样(基于弱者互助合作本质而产生)的独特利益诉求,此时,社员集体的独特利益诉求事实上独立于合作社而存在,并使得其向集体社员权的转化成为可能。这些独特利益诉求本身同时具备正当性和现实性,经过立法确认或认可,就可以转化为集体社员权。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