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源于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的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后来罗马法根据"以手护手原则"建立了对买受人有条件的保护,这就是沿用至今的为了保护现代民法交易安全的善意取得制度。我国《物权法》106条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