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劳动合同法具有的合同法与社会法的双重属性,使合同法的附随义务理论在劳动合同中也有了适用的空间。虽然如此,但囿于劳动合同的特殊性,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与一般民事合同的附随义务存在显著差异。劳动者的附随义务主要是告知、保密、协作等义务,而用人单位则主要承担告知、注意、保护及协作等义务。为进一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劳动合同立法中需要对若干附随义务进行类型化和法定化的制度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虽然对此已有所规定,但仍有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