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体捐献决定权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公权力控制到私权回归的历史变迁。《民法典》将遗体捐献行为纳入了法典调整之下,但对捐献人与其近亲属之间意愿的处理以及权利行使的条件尚存疑义。从遗体捐献决定权设立的法律基础及制度价值出发,应分别赋予捐献人与其近亲属决定权,但捐献人的决定权应具有优先性。捐献人应限定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拟制成年人”应被排除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