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先进性与局限性是现代民商法文化具有两个重要特性。先进性主要表现在民商法文化的社会进步性和适用技术性,而民商法文化所体现的以主体意识平等意识等为代表的先进意识是民商法文化先进性的主要表现;而局限性则集中表现为私法秩序不利于弱势人群,不能够有效地达到控制市场经济活动的逐利取向所带来的社会风险,尤其表现在发达国家所出现的社会立法与民商立法相融合的法律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