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代慈善是一种公益伦理,它往往需要通过市场机制、商业原理去配置慈善资源。营利组织可通过"非营利性"手段为履行社会责任,而非营利组织可通过营利性手段使组织永续发展。但是,"慈善"和"商业"行为还是存在本质区别,因而仍有必要加强化慈善商业化监管。建议出台相应法律,完善营利法人社会责任制度,加强非营利法人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慈善信义法律关系,将营利性法人的"非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法人的"营利性"行为纳入法制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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