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致力于构建公安机关刑事初查的具体规则之际,在提出关于刑事初查的立法建议稿之前,必须先要明确初查的原则。只有以原则为标准,才能够使各个规则之间相互协调统一,才能够使整个法律机制良性运转。本文建议,关于刑事初查的原则架构不区分所谓的"普遍"及"特有",对于权利本位原则、回避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秘密原则、及时中止原则应当同等重视,每个原则在初查当中都起到了特殊的引导行为规范的作用。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