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法总则》颁布施行后,将普通诉讼时效由原来《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变为三年,新的变化也带来了新的民事诉讼时效适用问题,尤其是旧的特别法与新的一般法关于诉讼时效的冲突。同时诉讼时效适用的特殊问题,例如计算方法、举证责任、不适用诉讼时效等也值得关注,在民法典尚未颁行之前,诉讼时效的特殊问题仍需要通过学理上的解释或实践中的做法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