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刑法学界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罪名适用认识不统一,司法实践中也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司法的统一性与权威性受到挑战。文章认为,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必须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有正确的理解与把握。网络虚拟财产除具有合法性外,还具备传统财产的效用性、稀缺性、流转性等特性,具备财产属性的网络虚拟财产纳入盗窃罪的行为对象范围具有现实的妥当性,并不违背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对于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适用盗窃罪进行定罪处罚,于法于理都更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