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1引言在目前广泛讨论的个人信息赋权模式下,权利概念的形式理性的基本要求往往被忽视,即所谓的个人信息权是否达到了排除效能、归属效能,还有社会典型公开性的检验,是否达到形式理性所要求的权利特征。笔者认为,目前只是走在权利化的道路上,更多应从司法实践上,即对《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之间的逻辑关系如何,如何协调好个人信息保护的一般法与专门法的复杂关系,如何实现个案裁判中法律适用的统一等问题进行研究回答,以实现个人信息上承载的权益的保护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