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营性刷信誉行为对电子商务尤其是C2C模式的秩序有巨大冲击。具体可以体现在对信用秩序的扰乱、对竞争者的打压和对消费者知情权的限制,故此有必要以刑法加以规制。然而以非法经营罪对经营性树信誉行为进行规制并不合适,其行为有着本质的不同。经营性刷信誉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广告行为,通常应以虚假广告罪进行规制,当作为帮助行为时运用想象竞合的原理进行处理。

  • 出版日期2016
  •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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