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城市社会行政组织的创设,始于国民政府《特别市组织法》、《市组织法》之颁布。城市社会行政机构的设置,在中国属于首创。其职责范围很大,管理的社会事务相当多。在草创阶段,城市社会行政工作的重心主要是设立机构,建章立制,当然,在社会事业上也有一些举措。城市社会行政组织的建立,开创了城市社会管理新格局,推动了有关都市文明与城市社会管理知识的普及,促进了城市社会管理理念的更新。但在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旧中国,其效果则未尽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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