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通则》确立诚信原则以来,主观诚信在我国以善意的名目得到研究,研究文献聚焦于对善意本身的研究、对善意取得制度的研究、对善意人的研究、对善意行为的研究等几个方面。同外国相比,没有对家庭法和继承法中的善意进行研究。所以,我国的主观诚信被局限在财产法的范围内,这是需要改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