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保险标的物的风险处于不断变化中,而在保险合同缔结时的预期风险与合同履行中的风险会出现较大差异。加上保险合同又是继续性合同,如果危险严重超出缔约时保险合同所承保的程度,势必加重保险人义务,破坏原有对价平衡。所以当保险标的物的变化严重增加时,保险法规定了相对人的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使保险人有机会对危险增加的事实情况重新做出正确评估,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以何种条件继续承保,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风险。然而,我国保险法对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的规定过于简单,实务操作中不免存在问题。本文讨论了保险法中危险增加时通知义务的具体适用情况,界定了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的性质、理论基础、适用范围及法律后果等问题,对新保险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