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船源油污强制清除作业由海事主管机关主导,受残骸清除制度、海洋污染防治制度和海难救助制度规制。在船源油污强制清除制度下,海事主管机关既可能为公法下的行政强制实施者、委托者或行政监督者,也可能以海事请求人身份,在私法下就残骸清除、油污防治或海难救助作业求偿。一旦发生制度竞合,有时可由其自由选择求偿途径,有时则须依据清污作业的主旨和内容,依照相关强制性规定划分作业性质。我国国内海洋油污治理法规应注意与相关国际公约接轨,加强不同位阶的公私法间的协调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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