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立法上采取民商合一模式,决议行为纳入到法律行为类型中,但在决议行为的具体定性上有意思形成说、共同行为说、特殊单方行为说和独立法律行为等几种学说,对决议行为性质不同的理解造成了决议效力的认定的窘境。我国宜根据有无相对方将决议行为分为单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审慎认定决议效力,在个别股东意思表示瑕疵下的决议效力可认定为未形成有效决议或可撤销的情形,建议在未来加入相关性条款,以求弥补法律漏洞。

  • 出版日期2017
  •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