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对公共个人征信体系和私营个人征信体系两种模式的分析和比较,认为以公共征信系统为主体、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辅之以私营个人征信系统,是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发展模式的现实选择。同时,强调法制建设对于个人征信体系的重要性和放开信用消费机构准入限制对个人征信体系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