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现代规划国家下,高度发展的社会分工和不断加剧的利益多元,已使国家与社会呈现交互影响的复杂过程。据此,基于传统干预国家而发展出的处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单边原则也应由双边或是合作原则所替代。合作原则首先可以理解为对国家与经济之间的相互影响、共同设定目标、共同致力于目标实现的协作过程的事实确认;其次也能够理解为一种形成性原则,从这一原则出发,会衍生出许多与规划国家相符的新的行为方式和法律制度。最后,在合作概念的背后还隐藏了国家与社会的规范模式,这种模式又为新的经济宪法提供了基本指导。在合作原则之下,传统国家演变为社会和经济权力的承担者共同服务于公共目标,公共任务得以合作完成的合作国家,而社会同样演变为社会成员逐渐摆脱了利己主义的竞争原则,对公共福祉负有协作义务,对共同体承担责任的合作化的多元主义社会。合作化的多元主义社会和合作国家并未改变社会与国家之间不混同和不同一原则,而是对国家与社会之间互相渗透、交错影响这一综合过程的全新描述。国家与社会的合作同样对宪法学理提出重大挑战,宪法学理必须接受现实发展,并在国家目标条款中对之予以体系化建构。

  • 出版日期2016
  •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