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的发展给传统的侵权责任适用带来了挑战,但目前的人工智能未发展出独立人格,不具备责任承担能力,人工智能侵权案件仍应当适用产品责任规则。但基于人工智能的特殊性,对现行的产品责任应当予以一定改造。具体而言,应当将伦理因素引入产品缺陷判断标准,并将其区分为制造缺陷、设计缺陷及警示缺陷。制造缺陷的产品责任应由生产者承担,设计缺陷的产品责任应由设计人承担,警示缺陷的产品责任应由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三者之间的责任形式为不真正连带。举证责任应当以倒置为原则,产品缺陷证明责任应由被告承担,并采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
- 出版日期2022
-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