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为了加强对乡村的统治,政府对农会进行了重建,农会性质和职能发生转变,成为国民政府实施农会贷款的前提条件。当时农村中办理农贷业务的合作社和农业仓库存在发展困境,再加之农会的蓬勃发展,国民政府将农会纳入到国家农贷体系中,和合作社、农业仓库等农村借贷机构紧密配合,为农民提供贷款,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始终未改变近代农村社会的权力分配结构,也未改变农村贷款中的贫富分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