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下我国土地犯罪严重多发,而现有刑事立法在防范和打击土地犯罪时捉襟见肘。目前土地犯罪的刑事立法采用的是刑法典和附属刑法并行的"双轨制"模式,单行刑法缺位,且刑法典与附属刑法存在罪名过少、刑罚配置偏轻、具体罪状不明等缺陷,不能全面有效惩治与防控土地犯罪。应当采用刑法典、单行刑法和创制性附属刑法的"三位制"立法模式,将土地犯罪的附属刑法立法由笼统立法形式改为创制性立法形式,并应适当扩大立法范围,增设新的土地犯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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