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6年8月法国宪法委员会正式审查通过了《生物多样性恢复、自然与人文景观法令》(以下简称《生物多样性法令》),这是法国40年来对《自然保护法令》(《生物多样性法令》的前身)的一次重要修订。法令纳入了生态损害的概念,对生物多样性概念外延进行了扩张,并设立了生物多样性局,在多方面取得了重要突破。相比法国,我国生物多样性立法过于分散、碎片化,不成体系,相关法律概念未能与最新的国际公约的发展相接轨。建议我国对生物多样性相关立法进行更新及重新编撰,通过局部的法典化方法对其进行体系化。

  • 出版日期2016
  • 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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