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安乐死、尊严死、医师协助自杀三者在伦理和法理上存在重大差异。正是基于这些差异,各国立法相应地进行了区别对待。世界的立法趋势是承认尊严死的合法性,而不承认安乐死和医师协助自杀的合法性。我国现阶段尚未对此三者进行任何立法。尊严死体现了对末期疾病患者自己决定权的尊重,我国应当立法承认其合法性。鉴于安乐死与医师协助自杀对伦理道德的冲击较大,我国应不承认该两者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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