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劝告式执法"作为一种与"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相关联的行政管理创新,具有规范层面上的合法性与合目的性。它以"要件—劝告—效果"关联架构成立为前提,对轻微违法行为"经劝告后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而"不罚"。其应通过正当程序作出,并限制过度自由裁量,从而作为一种补充性的执法制度通过合作治理真正实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