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气候变化所致的损失与损害救济(简称"气候变化损害救济")由来已久,且随着气候灾难频发、应对气候变化谈判的不断深入从而逐渐被国际社会所重视。《巴黎协定》虽然将"损失与损害"纳入其中,但是作为谈判各方妥协的结果,在1/CP.21中明确指出该条不提供任何责任和赔偿的基础。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基础,以及气候变化自身"集体性"和"累积性"的特点,气候变化所致损失与损害的国际司法救济已陷入困境。但是随着《巴黎协定》三次缔约方大会的召开、"损失与损害"理论的不断发展,以及一系列新的国际司法实践的出现使得气候变化所致的损失与损害救济走向了一条主体更加多元化,方式更加全面化的道路,这些新的趋势都使得气候变化损害救济或见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