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释[2016]1号第21条为专利间接侵权确立的立法模式以美国法为蓝本,采取了辅助侵权与诱导侵权并列的二元立法,同时分别依据侵权责任法上的帮助侵权、教唆侵权进行规制,这一做法违背了专利法和侵权法的各自特性,值得反思。间接侵权立法应借鉴日本的做法,采辅助侵权一元立法,将诱导侵权交由民法共同侵权规则处理。在此基础上,重新构造辅助侵权的成立要件时,除需要符合主观故意条件外,在物品要件上必须摒弃现行的"专门用于"或专用品标准,引入"第三域物品"概念,强化技术判定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