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21条对私营部门内的贿赂做了非强制性规制,各缔约国或地区在此基础上自愿履约。137个缔约国或地区履约审议报告的比较研究表明:尽管此条款的总体实施情况不尽完善,但各缔约国或地区相较以往取得的巨大进展足以说明《公约》在指导各国立法上成效显著。与UNCAC有关规定相比,各缔约国或地区在立法上还存在未将私营部门内贿赂犯罪化、规制范围过窄、与公共部门设置不对称等问题;在执行上仍往往陷入未有效落实、无法收集到犯罪数据等困境。针对这些不足,提出提高对私营部门贿赂的认识、调整和改善相应立法规制、发挥履约审议机制外部推动作用等相应的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