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政府采购法》颁布施行以来,尽管服务类政府采购绝对规模增长迅速,但是相对规模并没有明显提高。适应公共财政体制构建的需要,扩大服务类政府采购,首先要明晰服务类政府采购范围,强化其执行力度。其次,要结合服务类政府采购特性,在采购方式选择方面把采购效果放在第一位,应侧重于按需采用、合作共赢和规范发展的选择原则。再次,要加强对供应商的履约管理。通过构建签约供应商的跟踪信用评价体系和完善服务类政府采购的信息反馈制度,尽可能避免或降低不利因素对采购服务效果的影响。

  • 出版日期2013
  • 单位上海金融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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