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充分发挥律师费用调解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能够有效的缓解法院所面临"案多人少"的情况。实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发挥其促进繁简分流,抑制滥诉的作用,一直是我国诉讼费用改革的重点关注对象。虽说我国现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并未明确规定律师费用转付制度,但在某些特定纠纷中已有可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用的规定。律师费用转付制度的构建迎合了我国的解纷需要,应当立足于我国实际情况,合理构建律师费用转付制度,充分发挥律师费用的调节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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