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益法与公益诉讼的兴起是对我国法律理论与实践的一个重大考验。由于我国社会及社会组织并不成熟,人们对检察机关维护公益寄予厚望。然十余年实践表明检察机关直接单独介入公益诉讼的方法不仅视野狭隘,解释力不足,也尚欠时机;而检察机关支持公益诉讼则能够弥合那种非此即彼式的狭隘思维之缺,富有理论与实践支持,能满足现实需要。为此,即便将其作为迈向"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这一政治方向的中间、渐进道路也意义重大。然而屡次的立法、修法对之出奇的冷静,零散的一些规范性文件指导下的实践在遭受理论诘难与实践困顿的双重压迫下步履艰难,甚至有"逃离"倾向。为此,亟需检视理论和实践,以全面、合理构建检察机关支持公益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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