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要旨: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立法目的在于遏制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商标囤积等恶意申请行为,该条规定作为一个绝对理由,在驳回、异议、无效宣告程序中均可直接援引适用。“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主要从商标申请人是否具有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商标囤积等申请行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申请注册商标和意欲借此牟利的意图等因素综合进行判定。该条与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在立法目的、适用场景、证明标准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 出版日期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