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减少在谈判势力不平等的当事人间发生契约自由滥用现象,维护契约正义、提单流通价值与交易安全、国家政策和公共利益,导致了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强制性规则制定常常是一个艰难的妥协,纯粹地实现某个特定原则或价值都不可能,限制自由是因为存在着与自由同等或比自由更高的价值,如果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缺乏最低限度的价值基础,就难以建立持续和稳定的航运法律秩序。海上货物运输法律试图创立航运市场交易中具有公正性的法律,一种并不必然给予完全自由的结构,强制承运人使其创设的契约关系能够符合实质性公平的航运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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