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应增设破产欺诈罪

作者:徐松林
来源: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2, (04): 60-65.
DOI:10.19366/j.cnki.1009-055x.2002.04.013

摘要

破产欺诈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但我国刑法却未规定破产欺诈罪。现行刑法中的妨害清算罪、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诈骗罪等均不能涵盖破产欺诈犯罪行为。破产欺诈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破产管理秩序和债权人的财产所有权 ,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刑法应在第16 2条中增设一款 ,规定破产欺诈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