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主权国家的存在,致使每个国家都要保护某些不能放弃和不容减损的利益,这就构成公共秩序保留的基础。而上世纪中期以来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等方面的不断干预又促使了直接适用的法的兴起和发展。这两种排除外国法的方法以不同的方式达到相同的目的,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中的间接限制模式由于其自身的特性,将其归人到直接适用的法的范畴,对于理论和实践都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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