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阐述了一个良好的法官形象对实现司法正义的重要性,介绍了法治成熟国家对法官行为规范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将其与我国出台的规范法官行为的法律法规相比较。通过比较分析发现,在司法总原则、法官司法职能、业外活动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上,我国的规定尚有欠缺之处。建议应当简明扼要地规定司法总原则,对法官的司法职能应当增加概括式的规定并完善培训制度、法官惩戒机制等相应的配套措施以保障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