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产生的事业单位的改革引来了许多学者的关注,但是就事业单位是否可以进行营业活动这个问题,学界还没有一个清晰的论断。在市场经济相对完善的时代,营业自由也应该成为其题中之意。事业单位的日常公共服务性质的活动不是事业单位的营业行为,只有在公共服务行为之外的投资行为才能视为事业单位的营业活动。事业单位在充分保证其公共服务职能的前提下可以进行营业活动,但应对其进行制度规范,以解决事业单位的公益性和营业性的冲突问题,这一点可以借鉴公司的运作模式。
- 出版日期2011
- 单位湖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