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迎合婚姻自由之精神,南京国民政府不仅对婚约制度进行了设计,而且治下法院还对此类案件进行了审理。这一改革虽在客观上废除了中国传统婚约制度中父母代未成年子女订立婚约的弊端、维护了男女双方缔结婚约的自主权利,但也暴露出社会转型过程中的不足。在具体案件审判中,南京国民政府治下法院并没有彻底兑现法律设计中婚约不可强制执行原则,不少违背当事人意愿的婚约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