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刑事法律中对企业进行"新生态人"人性假设,将企业的环境刑事责任诉诸于环境保护政策的考量之中,直接或间接地将企业环境社会责任转化成一种环境刑法内部改造的动力,有利于刑事责任的认定和环境法律责任制度的建构。"新生态人"的刑事责任制度以"风险规制"理论为指导,保护和惩罚并举,加大了环境管理的监督力度,可以使环境刑法在解决企业生存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矛盾上发挥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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