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学界的通说认为物权和债权的区分是近代人完成的,事实上罗马人早就区分了物权和债权。首先,《十二表法》第六表第1条完成了这一区分;其次,誓金之诉完成了这一区分;再次,谢沃拉-萨宾体系完成了这一区分;复次,保罗的债的标的分类理论完成了这一区分。只是盖尤斯的《法学阶梯》开倒车抹杀了这两种权利的区分才造成了罗马人不区别物权和债权的错误印象。罗马人区分物权和债权是为了区分不同形式的诉讼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