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格物的出现模糊了人格权与财产权的界限。人格物与普通物的区别主要是人格物具有情感价值、伦理色彩等人格利益,具有唯一性、不可替代性等特征,而这些则主要体现在占有时间长短、爱惜程度等客观条件上。理论上应基于社会现实,在主观层面以"特别珍爱之物"为条件、客观层面以使用频率及使用年限等为条件限定人格物。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