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排污许可制度作出科学定位是完善排污许可制度的重要前提。长期以来,我国排污许可制度仅仅被视为实现总量控制的一项措施,使得排污许可制度的功能受到严重限制。为了充分发挥排污许可制度的功能,排污许可制度已被明确定位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上述定位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排污许可制度的内部整合,二是排污许可制度的外部衔接。鉴于排污许可立法的滞后,排污许可制度定位的转变提出了新的立法需求。国务院应尽快制定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为实现排污许可制度作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核心制度的定位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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