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食品安全风险整体可控,造成的损失有限,这是我国食品责任保险制度运行的基本前提。食品安全责任险矫正作用有限,赔偿责任受可保性理论限制,对于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只是一种辅助手段。食品安全责任险投保率低限制了其作用发挥,其原因在于食品行业主体登记注册率低、主体投保意愿低、较少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长远来看承保亏损风险较大、单向风险缺乏投保激励。促进该险种健康发展,应扩大投保主体范围和保险保障范围,同时加大制度激励,提高该险种的投保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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