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同法实施十多年来,我国合同违约情况日趋严重,故意违约甚至恶意违约的行为随处可见。这与合同法中的规定的补偿性违约金制度有很大关系。在合同法中建立单一的惩罚性违约金制度,把补偿性违约金的功能交由违约损害赔偿制度解决,应当是诚信履约、提高守约率的一种重要制度选择,也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大举措。本文仅就在合同法中摒弃补偿性违约金制度,建立单一的惩罚性违约金制度的相关问题谈点初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