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7年开始施行的《残疾人教育条例》对于我国残疾儿童享有的个性化教育权利做了首次规定,并明确了决定和影响残疾儿童接受个性化教育的主体、确定残疾儿童接受个性化教育的程序。但是,和美国以《残疾个体教育法》为代表的法律对决定残疾儿童享有的接受个性化教育权利的主体和程序规定相比,我国《残疾人教育条例》存在残疾儿童及其家长参与不够、救济解决机制不完善等问题。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残疾儿童获得个性化教育权利有关的法律规定,保障残疾儿童及其家长的参与权和获得救济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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